損害賠償113年度橋補字第89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90號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 (查力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妙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