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3年度橋補字第9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泰瑋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190元,應繳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