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橋補字第96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62號
原 告 沈振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子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