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橋補字第9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76號
原 告 賴碧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
丹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