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橋補字第98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81號
原 告 侯佩妤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光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113年度橋補字第981號
原 告 侯佩妤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光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