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橋醫簡字第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醫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依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
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113
年度橋醫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