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114年度橋全字第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馬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因本院民國114年2月8日所為之
裁定有脫漏,爰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應補充為「一、聲請人以新臺幣20,000元或同額之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
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02,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二、相對
人以新臺幣20,00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
押。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裁判有脫漏
,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
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
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要旨參照)。次按假扣押
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
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有逃避本件債務意圖,且已瀕臨成為
無資力或財務異常而難已清償債務之情形,為確保聲請人債
權,假設不予及時先行實施假扣押,任其自由處分財產,聲
請人債權日後必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實現之虞為由,
向本院請求就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02,000元之
範圍內為假扣押,並聲明: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聲請人提
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為
相對人供擔保後,對於相對人之所有財產於102,000元之範
圍內為假扣押等語。本院雖准聲請人以20,000元或同額之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
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02,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惟漏未裁定相對人以20,00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
撤銷前項假扣押,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補充此部分之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114年度橋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馬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因本院民國114年2月8日所為之
裁定有脫漏,爰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應補充為「一、聲請人以新臺幣20,000元或同額之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
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02,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二、相對
人以新臺幣20,00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
押。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裁判有脫漏
,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
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
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要旨參照)。次按假扣押
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
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有逃避本件債務意圖,且已瀕臨成為
無資力或財務異常而難已清償債務之情形,為確保聲請人債
權,假設不予及時先行實施假扣押,任其自由處分財產,聲
請人債權日後必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實現之虞為由,
向本院請求就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02,000元之
範圍內為假扣押,並聲明: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聲請人提
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為
相對人供擔保後,對於相對人之所有財產於102,000元之範
圍內為假扣押等語。本院雖准聲請人以20,000元或同額之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
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02,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惟漏未裁定相對人以20,00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
撤銷前項假扣押,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補充此部分之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