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橋司補字第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賢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35,12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