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橋簡字第3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365號
原 告 林世偉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以「綽號思賢」為被告,訴請清償代墊之消費
款項共新臺幣(下同)119,600元,惟未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可
受送達處所。而依原告提供之被告任職之思賢機械人力派遣公司
查詢,現已暫停營業,復未見思賢機械人力派遣公司或思賢工程
行之商業登記資料,有GOOGLE網頁查詢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在卷可佐,本院實無從據以確認原告起訴對象。爰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載明被告「綽號思賢」之真實姓
名、可受送達處所(需附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逕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114年度橋簡字第365號
原 告 林世偉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以「綽號思賢」為被告,訴請清償代墊之消費
款項共新臺幣(下同)119,600元,惟未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可
受送達處所。而依原告提供之被告任職之思賢機械人力派遣公司
查詢,現已暫停營業,復未見思賢機械人力派遣公司或思賢工程
行之商業登記資料,有GOOGLE網頁查詢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在卷可佐,本院實無從據以確認原告起訴對象。爰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載明被告「綽號思賢」之真實姓
名、可受送達處所(需附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逕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