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橋簡字第4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487號
原 告 李柏勳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被 告 謝鈜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五
十分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當日(辯論終結後)提出對話紀
錄等資料,認有使原告表示意見並就此辯論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被告提出之書狀應將繕本寄送原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