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橋簡字第60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橋簡字第6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任奕蓁即廖继林之限定繼承人
廖云婕即廖继林之限定繼承人
廖又祺即廖继林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继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
拾柒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廖继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原告主張業經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帳務資料、戶籍謄本、除
戶謄本為證,其主張被告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主文所示款
項,自非無據。至被告辯稱其對債務不知情,且未繼承遺產等語
,固涉及原告嗣後執行時有無遺產可供執行問題,但就本件債務
存在之判斷不影響,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114年度橋簡字第6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任奕蓁即廖继林之限定繼承人
廖云婕即廖继林之限定繼承人
廖又祺即廖继林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继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
拾柒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廖继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原告主張業經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帳務資料、戶籍謄本、除
戶謄本為證,其主張被告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主文所示款
項,自非無據。至被告辯稱其對債務不知情,且未繼承遺產等語
,固涉及原告嗣後執行時有無遺產可供執行問題,但就本件債務
存在之判斷不影響,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