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橋簡字第77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777號
原 告 劉景芳
被 告 劉怡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前開宣
判日期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114年10月25日臺灣
光復節之補假日,屬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為保障當
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114年度橋簡字第777號
原 告 劉景芳
被 告 劉怡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前開宣
判日期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114年10月25日臺灣
光復節之補假日,屬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為保障當
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