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橋補字第137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