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橋補字第14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蔡蕙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榮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