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橋補字第26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林祐靚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侯怡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東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67,7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求被告應至少給付原告39,99
6元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7,696
元【計算式:367,700+39,996=407,6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