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橋補字第3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34號
原 告 陳旭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