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會金114年度橋補字第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66號
原 告 姜彥齊
王秝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芬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
幣(下同)607,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