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114年度橋補字第7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795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佳儀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114年度橋補字第795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佳儀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