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4年度橋補字第86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869號
原 告 許烜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萬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