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橋補字第9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914號
原 告 吳宣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永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