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橋司調字第9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司調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周育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梅文源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
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梅文源於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期間,肇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有人身傷害,經聲請人財團
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依法向被害人給付傷害醫療
費用補償金後,現依法代位向相對人求償上開補償金額,並
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梅文源為越南籍人士,惟目前行方(蹤)不
明,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公文在卷可稽,是以送達相對人之通
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之。故依前揭規定依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
115年度橋司調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周育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梅文源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
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梅文源於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期間,肇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有人身傷害,經聲請人財團
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依法向被害人給付傷害醫療
費用補償金後,現依法代位向相對人求償上開補償金額,並
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梅文源為越南籍人士,惟目前行方(蹤)不
明,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公文在卷可稽,是以送達相對人之通
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之。故依前揭規定依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