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5年度橋小字第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5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被 告 古捷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利息新臺幣174元、違約
金新臺幣3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