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115年度橋補字第1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日昌專業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利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愷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
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115年度橋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日昌專業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利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愷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
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