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橋補字第28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李振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尊之繼承人全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