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115年度橋補字第29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凱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畇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丞信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5,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