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0年度交易字第5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晨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5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晨宇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