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0年度交易字第6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峻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2517號),本院依法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峻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黃峻祥於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作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
度交易字第4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8年8月7
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係不
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案件,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
最低本刑,亦不致有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
之情,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
得酒後駕車之觀念,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
升0.83毫克之情況下,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不
僅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安全,實有可
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認錯、坦承犯行,犯後態度
尚佳,兼衡其國中畢業,目前擔任保全,日薪約新臺幣(
下同)1千元,尚有10萬元之負債,離婚,有2名成年子女
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2517號
  被   告 黃峻祥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峻祥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交易字第42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7日
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10年9月18日凌晨1時
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飲用保力達
酒1瓶後,於同日凌晨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3時12分許,行經彰化縣○○市○
○路0段000巷00弄00號前,不慎撞擊牆壁而倒地受傷,經員
警到場處理,於同日凌晨3時57分許,測得黃峻祥吐氣中之
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3毫克,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峻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榮
醫療社團法人員榮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現場暨監視器
錄影翻拍照片、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飲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
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吳怡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