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0年度交簡字第14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簡字第1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春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8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定於110年12月2日下午2時50分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
被告為累犯,且涉及肇事逃逸罪名(此為法定本刑有期徒刑
6月以上之罪),是否宜以簡易處刑判決尚有疑義,徵詢檢
察官之意見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
情形,爰依法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並定於110年12月2日
下午2時50分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