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0年度交簡字第17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1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志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志堅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被告曾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有期徒刑之科刑及執
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查被告所犯上開
案件與本案,皆係為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顯然
前次處罰無法令其記取教訓,仍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衡諸被告於本案之犯
罪情節,並無因累犯之加重而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及駕
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
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時甚久,
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竟
仍第3度酒後駕車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行為
甚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
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農業機械維修工作而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112號
  被   告 張志堅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
居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志堅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東交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
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10月16日下
午3時許,在雲林縣西螺鎮某處飲用啤酒8瓶,至翌(17)日凌
晨0時許飲畢後,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自上
址離開,欲返其田中鎮居處。嗣於17日凌晨0時30分許,行
經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前,為警攔檢查獲時,發現其
身上有酒味,經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17日凌晨0時34
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志堅於警詢、偵訊中自白不諱,
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
○○○○○○○道路○○○○○○○○○○○○○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等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立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