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0年度交簡字第17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溢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205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溢心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許溢心於民國104年間曾因酒駕犯行,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本次為第2次酒駕。被
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自應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
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
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
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仍再次酒後駕車,並於酒後呼氣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被告漠視法令之禁制,有害公眾用路安全,行為甚
屬不該,惟考量其距前次酒駕已隔相當時日,暨兼衡其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農、家境
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053號
  被   告 許溢心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號巷215之1 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溢心於民國110年9月29日22時15分許,在彰化縣田尾鎮某
處所,飲用威士忌酒2瓶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犯意,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欲返回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號巷215之1號住處。嗣於同
日22時40分許,行經彰化縣埤頭鄉斗苑東路高速公路橋上,
因闖紅燈為警攔查,為警發覺許溢心渾身酒氣,遂對其施以
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44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溢心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 芬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 自 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