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0年度交簡字第19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U QUANG DAN(下稱中文:武光虎)



工作地址: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1292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武光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920號
  被   告 VU QUANG DAN(越南籍,中文名:武光虎)
            男 25歲(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住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彰化縣○
            ○市○○路0段000巷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N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VU QUANG DAN(中文名:武光虎,下稱武光虎)於民國110年9
月20日19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友人處飲用啤酒,至同日21
時許飲畢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仍於同日22時10
分許,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
前揭處所離開上路。嗣於同日22時53分許,行經彰化縣○○市
○○路0段000號前,欲左迴轉沿中山路3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
,適賴瑞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
彰化市中山路3段由東往西方向駛至,閃煞不及,駕駛車輛
之前車頭撞擊武光虎機車之左側車身,致武光虎人車倒地(
賴瑞昇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
,並對武光虎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23時10分許,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武光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賴瑞昇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現場及車損
照片27張、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在卷可稽,足徵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王銘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