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0年度交簡字第19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督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4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督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為
證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施督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被告曾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有期徒刑之科刑及執
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查被告所犯上開
案件與本案,皆係為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顯然
前次處罰無法令其記取教訓,仍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衡諸被告於本案之犯
罪情節,並無因累犯之加重而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
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
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時甚久,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竟仍第3度酒後駕車且吐氣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行為甚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
其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082號
  被   告 施督文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督文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7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
7年3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民國11
0年11月9日晚間7時許,在彰化縣○○鎮○○街00○0號住處,飲
用啤酒後,迄翌(10)日上午8時30分許,其體內所含酒精
濃度仍甚高,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
路。嗣於同年月10日上午8時45分許,行經彰化縣鹿港鎮復
興路與正興路口,因車牌不清而為警攔檢,發現其身有酒味
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測試,測得其吐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32毫克,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督文於警詢、偵訊中自白不諱,
復有鹿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酌情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吳怡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