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110年度附民字第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金永悅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嘉
被 告 吳道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刑案110年度易字第18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