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交易字第3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榮民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陳榮民明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竟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飲酒後於民國111年3
月7日下午4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10分許行經彰化縣溪湖鎮二溪路1
段與大公十六街交岔路口時,因行車路線不穩遭警攔查,經
警於同日時32分許對陳榮民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
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1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作為認定被告陳榮
民犯罪之相關審判外陳述,於本院審判程序時檢察官及被告
均同意作為證據(交易卷第65頁),本院並已依法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另審酌此等證據資料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
,亦無其他依法應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乃認以之作為證據
要屬適當,均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佐(偵字卷第15
、17、37頁),復經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
偵字卷第55至56頁、交易卷第65、67頁),足認其之任意性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故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2367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7月5日執行完畢出監乙節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交易卷第71頁
),被告於審理時對於此前案紀錄亦表示無異議(交易卷第
68頁),是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最高本刑。而就最低本刑加重部分,則審酌上述前案與
本案罪名、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均屬相同,且前案有經實際
入監服刑相當期間,竟猶仍再犯本件,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
反應力薄弱,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罪刑
不相當之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
照),亦應依該規定同予加重。
㈡本院審酌被告原所考領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業因酒駕遭
註銷,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存卷可
佐(交易卷第33頁),則其依法本不得騎車上路;又邇來酒
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
界週知多年,而除前揭構成累犯基礎之前案外,本件案發前
被告另曾於109年間涉犯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罪刑,有
前揭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迄至本件案發後始易服社會勞動
執行完畢),竟猶仍於酒後率然騎車上路,顯見其無視自己
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實屬不該;然衡以
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非無悔意,而其所使用之動力交通
工具為機車,對公共安全之危害程度較諸汽車為低;另參酌
其本件所測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1毫克,超出法定標
準幅度甚鉅;兼衡其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獨居、
從事臨時工之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2至3萬元,離婚育有兩
名子女並擔任親權,子女均在就學中現與被告之母同住,經
濟狀況勉持暨身體健康狀況(詳交易卷第68至69頁審判筆錄
)等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