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上字第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明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20日
111年度交簡字第108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
號:111年度偵字第371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
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