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17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字第1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ANH TRUNG(中文姓名:阮成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於本
院判決後之民國111年9月4日出境,迄今未入境,有入出境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頁面在卷可查。且本院經詢問仲介被告來台工作之
人力公司,亦表示被告出境後不會再回台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
為證,足見被告在台之住所已不再使用。是被告住居所不明,准
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