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銘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速偵字第130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孫銘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孫銘鴻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自應知酒精成分對
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
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
,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竟仍服用酒類,
並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之情形下,駕駛自
用小客車上路,漠視法令之禁制,有害公眾用路安全,行為
甚屬不該,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專科畢業之
教育程度、為業務、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均見偵卷第9頁
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303號
  被   告 孫銘鴻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0號
居彰化縣○○市○○街000巷0號2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孫銘鴻於民國110年12月3日凌晨1時許起至凌晨1
時27分許止,在彰化縣○○市○○路00000號之足福酒場飲用啤
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隨即從該
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
1時28分許,因行經彰化縣彰化市曉陽路與中華西路口違規
在設有分向限制線處迴轉而為警攔查,發現孫銘鴻有飲酒跡
象,並於同日凌晨1時36分許,當場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結果,達每公升0.37毫克。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
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孫銘鴻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二)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四)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五
)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六)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取畫
面照片。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張 嘉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 福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