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祥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136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祥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祥綸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對其本人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
安全,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猶於服用酒類後,已處於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執意駕駛自用小客貨車,
則被告漠視自身及公眾之安全,甚屬可議;兼衡被告經測得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7毫克;再衡量被告前因酒
後駕車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238號判決判處拘役5
0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惟念及
本案距離前案已逾10年;並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
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別為工之生活狀況(見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363號
  被   告 李祥綸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 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祥綸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15時許,在彰化縣秀水鄉金陵
村某工地,飲用保力達酒3杯後,竟仍於同日16時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許,
行經彰化縣秀水鄉番花路與正興巷口時,因排氣管排放黑煙
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祥綸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公共危險酒精測定紀錄表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
證明確,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洪英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演霈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