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富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速偵字第133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富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賴富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788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45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6月25日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對前案所
受刑之執行欠缺警惕,再為本案酒後駕車犯行,堪認其前案
徒刑之執行難收成效,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自應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物之辨
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
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竟仍服用酒類,並於酒
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之情形下,騎乘電動自行
車上路,漠視法令之禁制,有害公眾用路安全,行為甚屬不
該,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
度、無業、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均見偵卷第47頁被告警詢
筆錄受詢問人欄)、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劉彥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337號
被   告 賴富民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富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簡字第178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4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7
年3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7年6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賴富民於110年12月5日16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山中
街之住處飲用蔘茸藥酒後,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犯意,於同日19時許,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欲外出買菸
。嗣於同日19時15分許,行經彰化縣○○市○○街000號前,因
其安全帽扣環未扣,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9時30分許對其施
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70毫克。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富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現場蒐證照片及彰
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參
。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科犯行,有本署全國刑案資料
查註表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法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劉彥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蘇惠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