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1年度交訴字第1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訴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章



輔 佐 人 陳柏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錦章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錦章於民國111年2月2日17時58
分許,在彰化縣○○鄉○○道路○○○路0段○○號誌交岔路口,因無
駕駛執照騎車過失,與騎機車之告訴人李俊蝗發生碰撞,致
告訴人受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告訴人
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件在卷可稽,依照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