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1年度簡字第20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804、1191、127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子傑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参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為零點貳捌公克)暨
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清單編號3之
證據名稱欄第4行以下所載「尿代號」更正為「尿液代號」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又法院依
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因無檢察官參與,倘檢察官
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為主張或具
體指出證明方法,受訴法院自得基於前述說明,視個案情節
斟酌取捨,併予敘明(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大字第5660號
裁定意旨可參)。檢察官於聲請書中已具體指出累犯之證據
方法,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執行完
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一切情狀
後,認本件被告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部分,應無過苛之
處,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本件
最低法定本刑仍需加重,附此敘明。
三、扣案之晶體1包(毛重為0.28公克),經以免疫分析法(市
售檢驗試劑)鑑定,確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彰化
縣警察局疑似毒品初步篩檢表在卷可查,屬第二級毒品,乃
被告為本件犯行所剩之毒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又其包裝
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法
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參照)
,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804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
被 告 林子傑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0號
居彰化縣○○鄉○○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文傑前因過失傷害、重利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10年10月4日執行完
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附表所示毒品之犯
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3
次,查獲經過亦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子傑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Z000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 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3 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Z000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 ) 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4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過程影像擷取畫面、扣案物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Z000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
罰。又被告曾受首揭有期徒刑之執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構成累犯,且本件並無加重最輕
本刑過苛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他命1包(毛重0.28公克,
送請鑑定中),為違禁物,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芬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威廷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林子傑施用毒品犯罪事實一覽表
編號 施用毒品 施用時間及地點 施用行為 查獲經過 本署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於111年1月26日晚間8、9時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居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因林子傑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調驗 ,於111年1月28日晚間6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1年第毒偵字第804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於111年5月17日上午6時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居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經警對林子傑出示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於111年5月21日晚間9時4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1年第毒偵字第 1191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於111年7月30日晚間11時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居處2樓房間內。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於111年7月31日上午7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行經彰化縣秀水鄉彰水路2段與福陵路交岔路口,因未採兩段式左轉為警盤查,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8公克,送請鑑定中),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111年第毒偵字第 1279號
111年度簡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804、1191、127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子傑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参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為零點貳捌公克)暨
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清單編號3之
證據名稱欄第4行以下所載「尿代號」更正為「尿液代號」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又法院依
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因無檢察官參與,倘檢察官
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為主張或具
體指出證明方法,受訴法院自得基於前述說明,視個案情節
斟酌取捨,併予敘明(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大字第5660號
裁定意旨可參)。檢察官於聲請書中已具體指出累犯之證據
方法,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執行完
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一切情狀
後,認本件被告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部分,應無過苛之
處,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本件
最低法定本刑仍需加重,附此敘明。
三、扣案之晶體1包(毛重為0.28公克),經以免疫分析法(市
售檢驗試劑)鑑定,確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彰化
縣警察局疑似毒品初步篩檢表在卷可查,屬第二級毒品,乃
被告為本件犯行所剩之毒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又其包裝
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法
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參照)
,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804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
被 告 林子傑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0號
居彰化縣○○鄉○○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文傑前因過失傷害、重利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10年10月4日執行完
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附表所示毒品之犯
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3
次,查獲經過亦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子傑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Z000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 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3 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Z000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 ) 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4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過程影像擷取畫面、扣案物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Z000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
罰。又被告曾受首揭有期徒刑之執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構成累犯,且本件並無加重最輕
本刑過苛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他命1包(毛重0.28公克,
送請鑑定中),為違禁物,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芬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威廷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林子傑施用毒品犯罪事實一覽表
編號 施用毒品 施用時間及地點 施用行為 查獲經過 本署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於111年1月26日晚間8、9時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居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因林子傑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調驗 ,於111年1月28日晚間6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1年第毒偵字第804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於111年5月17日上午6時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居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經警對林子傑出示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於111年5月21日晚間9時4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1年第毒偵字第 1191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於111年7月30日晚間11時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居處2樓房間內。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於111年7月31日上午7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行經彰化縣秀水鄉彰水路2段與福陵路交岔路口,因未採兩段式左轉為警盤查,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8公克,送請鑑定中),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111年第毒偵字第 12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