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1年度簡字第23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友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友順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
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詹友順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交易字第6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
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
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且得預見自不明人士所購得摻有藥
物之咖啡可能摻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不確定故意,自109年間起迄為警查獲之111年7月19日晚
間6時許止之某時,在彰化縣○○鎮○○路000巷000號之附近巷
口,以每包新臺幣(下同)300元之價格,向不詳之人購買
重量不詳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
包後持有之。嗣經警於111年7月20日上午7時20分許,持搜
索票前往其彰化縣○○市○○路0段○○○巷0弄0號住處內執行搜索
,當場查獲施用完畢之咖啡包殘渣袋170只,送驗後其中2只
(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殘渣袋)驗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
(三)扣案咖啡包採證照片。
(四)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
0000000000號)。
(五)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保字第1734
號)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詹友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623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25日徒刑執行
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
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法院就是否應以累犯加重其刑應進行個案權衡
,茲衡酌被告於上開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案之
罪,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
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
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故認被告所犯本件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對人之生命
、身體危害甚鉅,且易衍生其他犯罪,對社會治安產生潛
在威脅,竟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非法持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暨衡酌其持有之動機係為供己施用,兼衡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111年7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384號鑑驗書1紙在
卷可參(見111年度偵字第13894號卷第51頁),足見上開扣
案之殘渣袋尚附著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衡情
已無法將毒品殘渣與殘渣袋本身完全析離,是該殘渣袋連
同袋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一併
沒收銷燬之。
(二)至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物,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其餘未經送驗之咖啡
包渣袋,固為被告所有,然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有
關或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又附表編號3至6、11至
2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
2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號、111年10月24日草療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同卷第51至57、11
7至121頁),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應沒收銷燬之第一、二級毒品,
無須諭知沒收銷燬,而應由檢警機關另案處理,或予行政
沒入銷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8 號、98年度台
上字第6117號等判決,及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檢體編號 檢體外觀 數量 檢出結果 鑑驗書 1 B0000000 標示「我發」黑色包裝殘渣袋 1只 ⑴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⑵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檢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號) 2 B0000000 標示「OFF-WHITE」橙色包裝殘渣袋 1只 ⑴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⑵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3 B0000000 標示「我發」黑色包裝殘渣袋 1只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檢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 4 B0000000 標示「我發」黑色包裝殘渣袋 1只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5 B0000000 標示「我發」黑色包裝殘渣袋 1只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6 B0000000 標示「OFF-WHITE」橙色包裝殘渣袋 1只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⑵咖啡因(非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成分) 7 B0000000 標示「OFF-WHITE」橙色包裝殘渣袋 1只 未檢出毒品成分 8 B0000000 標示「OFF-WHITE」橙色包裝殘渣袋 1只 未檢出毒品成分 9 B0000000 標示「OFF-WHITE」橙色包裝殘渣袋 1只 未檢出毒品成分 10 B0000000 標示「OFF-WHITE」橙色包裝殘渣袋 1只 咖啡因(非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成分) 11 B0000000 標示「OFF-WHITE」橙色包裝殘渣袋 1只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12 B0000000 標示「LOVE」粉紅色包裝殘渣袋 1只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檢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號) 13 B0000000 標示「Cartier」黑色包裝殘渣袋 1只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14 B0000000 標示「GIFT」白色包裝殘渣袋 1只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15 B0000000 標示「DIABLO」彩色包裝殘渣袋 1只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⑵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⑶咖啡因 16 B0000000 紅色包裝殘渣袋 1只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⑵硝甲西泮 ⑶咖啡因 17 B0000000 蘋果圖示紫色包裝殘渣袋 1只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18 B0000000 標示「GIFT」黑色包裝殘渣袋 1只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19 B0000000 標示「MASA-TEAM」白色包裝殘渣袋 1只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⑵咖啡因 20 B0000000 標示「可不可」藍色包裝殘渣袋 1只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⑵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21 B0000000 標示「HERMES」橙白色相間包裝殘渣袋 1只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22 B0000000 標示「野狼」黑色包裝殘渣袋 1只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23 B0000000 猩猩圖示黑色包裝殘渣袋 1只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⑵愷他命 ⑶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⑷咖啡因 24 B0000000 火箭圖示黑色包裝殘渣袋 1只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