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111年度聲字第10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秋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秋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秋南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
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
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
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
透過定應執行刑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
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
(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
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
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
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
,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
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
第626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2罪,其犯罪情節、所侵害之法益及
罪質相異,惟此2罪係於同一交通事故所違犯,有各該判
決附卷可查。是綜合上開各情判斷,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
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
,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
圍內,爰定本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件:受刑人許秋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111年度聲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秋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秋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秋南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
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
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
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
透過定應執行刑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
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
(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
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
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
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
,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
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
第626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2罪,其犯罪情節、所侵害之法益及
罪質相異,惟此2罪係於同一交通事故所違犯,有各該判
決附卷可查。是綜合上開各情判斷,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
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
,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
圍內,爰定本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件:受刑人許秋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