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111年度聲字第12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博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博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叁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博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同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
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正本或檢索資料在卷
可稽;其中編號14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於其餘各罪則均
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
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
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見111年度執聲字第71
5號卷內)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
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刑。又查附表部分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詳
如同表備註欄所示,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應慮及該等內部界
限。準此審酌受刑人附表所涉犯行大抵以竊盜罪居多,另包
括強制罪及公共危險罪,犯罪手段並非全然相同,暨各次犯
行犯罪時間之間隔等情;此外,上述聲請書業已提供對法院
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之欄位供受刑人填載,受刑人係勾選「
無意見」並親自簽名捺印在案,堪認本件應執行刑之訂定業
已給予受刑人表達意見之機會,爰就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
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叁月 109.07.0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682號 109.08.0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682號 109.10.07 2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共貳罪) 109.06.12、 109.08.0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259號 109.10.29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259號 110.11.29 3 強制 有期徒刑肆月 109.07.0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259號 109.10.29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259號 110.11.29 4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共肆罪) 109.08.23、 109.09.03、 109.09.21、 109.10.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8號 110.01.2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8號 110.03.15 5 竊盜 有期徒刑叁月 109.09.1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8號 110.01.2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8號 110.03.15 6 竊盜 有期徒刑叁月 109.09.1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86號 110.02.05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86號 110.04.06 7 竊盜 有期徒刑叁月(共伍罪) 109.06.23、 109.07.04、 109.07.29(2次) 109.08.2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881號 110.02.2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881號 110.05.20 8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 109.07.3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881號 110.02.2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881號 110.05.20 9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共貳罪) 109.09.01(2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豐簡字第161號 110.03.2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豐簡字第161號 110.05.13 10 竊盜 有期徒刑叁月(共貳罪) 109.08.25、 109.08.28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96號 110.04.1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96號 110.05.12 11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共肆罪) 109.08.04、 109.08.30、 109.09.03、 109.09.0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98號 110.04.2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98號 110.05.26 12 竊盜 有期徒刑伍月 109.07.2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23號 110.05.0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23號 110.06.22 13 竊盜 有期徒刑貳月 109.08.14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138號 110.10.12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138號 110.12.02 14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109.08.3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84號 110.11.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84號 110.12.15 15 竊盜 有期徒刑叁月 109.10.07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19號 110.12.29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19號 111.01.25 16 竊盜 有期徒刑叁月 109.09.0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111.01.18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111.01.18 17 公共危險 有期徒刑貳月 109.09.0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111.01.18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111.01.18 18 竊盜 有期徒刑叁月 109.08.17 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號 111.05.11 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號 111.05.11 備註:編號1、4、5、9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5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確定; 編號2、3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2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確定; 編號7、8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8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確定;   編號10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9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確定;   編號11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9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確定;   編號16、17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