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111年度聲字第7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仁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仁宗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
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法官
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不同,罪質有別,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5日 110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9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65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1158號 110年度簡字第1900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5日 110年12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1158號 110年度簡字第190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12日 111年1月28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744號(110年度執緝字第4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