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1年度附民字第5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44號
原 告 A1

被 告 陳倉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112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