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易字第7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42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7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勝(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馬惠怡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8168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17號),本院依簡式審
判程序合併審理,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原諭知宣判
日期為「民國112年12月30日上午11時」,爰更正為「民國112年
12月29日上午11時」。本裁定除送達當事人外,並定於112年12
月19日上午11時宣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