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11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筱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速偵字第79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鍾筱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792號
  被   告 鍾筱君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筱君於民國112年6月10日22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之泰和
公園,飲用啤酒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同日22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MDS-9978號普通重型機車
上路。嗣於同日23時許,行經彰化縣○○市○○路0段00號前,因
疑似改裝車燈而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身有酒味,乃於同日
23時5分許,對鍾筱君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鍾筱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查獲公共危險酒駕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員警蒐證錄影擷取畫面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
果及駕籍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包 昭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