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11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INH THE CONG (中文姓名:丁世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182號民國112年7月25日所宣示判決原本
及正本,其中「(中文姓名:丁世英)」,應更正為「(中文姓名
:丁世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182號民國112年7月25日所宣示判決
原本及正本之「(中文姓名:丁世英)」,顯係「(中文姓名
:丁世共)」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