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21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天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速偵字第144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天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442號
  被   告 林天來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巷00○0號
            居彰化縣○○鎮○○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天來於民國112年11月3日17時許,在其彰化縣○○鎮○○路00
巷0號居所,飲用藥酒後,竟仍於同日19時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10分許,行
經彰化縣福興鄉復興路與東隆路口,因其未使用方向燈,為
警攔查,發覺其身有酒味,於同日19時13分許,對其施以吐
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
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林天來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㈡鹿港分局交通分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